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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的案底还会影响子女和配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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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的案底一般对之前的配偶没有影响,但是有可能对子女有影响。

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即谁犯错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会像古代“株连制度”。但是,刑罚不牵连,并不意味着刑罚本身对子女亲属完全不会造成影响。

除了生活中可能受到道德舆论的影响,父母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对子女的求学、就业等方面也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在我国需要政审的,主要就有以下几类,例如子女报考军警院校、入伍当兵或者考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等。

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一.虽然,父母犯罪子女报考公务员从法律上说是没有影响的,《公务员法》也没有直接禁止录用,但在报考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国家机要部门等等)在政审时,家庭成员的情况对个人的录用存在很大的影响。 

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三.征兵工作条例(2001修正)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四.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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