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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亲情的遗嘱 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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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一位老人(laoren)留下遗嘱,称将房产和存款留给“生前对我好的人”。老人(laoren)过世后,遗产纠纷由此而生。

  重阳节之际,由一份遗嘱引发的法理与亲情故事,引人深思。

  2007年,四川省眉山市的张淑琼老人立下一份特别的遗嘱:如我在世时房产未出售,则由生前对我好的人继承。

  今年年初,老人因病过世,围绕着遗产发生的纠纷随即而来。

  老人去世后不久,一个叫林淑芳的女子找到法院,说她是张淑琼老人的外甥女,是对老人最好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遗产。此时,另一个名叫张云平、自称是老人儿子的人也站了出来,认为张淑琼的遗产他也有份。  既然张淑琼有儿子,她为何不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儿子呢?  原来,张淑琼以前在一所小学当教师,老伴张贵金则是一名曾获全国先进荣誉的工程师。由于膝下无儿,1970年,这对恩爱夫妻把当时不到两岁的张云平抱养过来,并确立了收养关系。后来,张淑琼调到老伴单位工作。在单位领导的关心照顾下,张云平也很快被张淑琼所在的单位聘用,参加了工作。尔后,张云平成家、养女、购房等,张淑琼都给予了养子无私的资助。

  2001年,张淑琼的老伴因病去世,她开始孤苦伶仃地生活。后经人介绍,张淑琼认识了蔡大爷,两人生活在了一起。可是,两位老人的黄昏恋一直遭到张云平的反对。

  2006年底的一天,一家精神病医院的工作人员将张淑琼强行带走。这些人正是养子张云平叫来的。一到医院,张淑琼就被关了起来,为了和外界取得联系,她只好委托病友家属去找自己的侄儿。侄儿得到消息后,连忙将此事告诉了家人。面对家人的质疑,张云平回答说母亲在家里又烧香又诅咒,又吼又闹,确实患有精神玻可大家到医院一看,老人家说话有条有理,根本不像精神病患者。

  在精神病院住了近两个月后,张淑琼终于被张云平接了出来,可是张云平并没有把母亲接回家,而是把她送到了一家社会福利院。不久,张淑琼的侄子、外甥女们相约去福利院看望老人。只见老人被关在一间屋子里,门被朝外锁住,窗户上也钉上了木板。老人告诉外甥女,自己被关进福利院后,曾尝试逃走,但被抓了回来,并被管理员打伤。

  2007年4月,张淑琼将养子张云平、精神病医院和福利院一起告上了法庭。8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张淑琼与张云平的养母子关系,被告张云平给付原告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7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精神病医院及福利院各支付张淑琼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母子关系解除后,张淑琼老人和蔡大爷又生活在了一起,两人相亲相爱、相依为命。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书。而且没过多久,蔡大爷就被查出癌症晚期。

  去年5月,蔡大爷去世。大家决定由侄子和外甥、外甥女轮流伺候张淑琼老人,直到为她送终。这样,张淑琼选择到对自己照顾最尽心的四外甥女林淑芳家养老。

  今年1月中旬,住在林淑芳家的张淑琼返回眉山办事。几天后,林淑芳等人打电话邀请张淑琼到她家过春节,但电话一直联系不上。随后,林淑芳托眉山的熟人前往张淑琼家看看,但多次寻找未果。1月底,林淑芳来到眉山寻找,这才发现张淑琼躺在自家床上,已经过世。

  正当家人为怎么处理老人的遗产困扰时,一张公证书引起大家的注意,公证书上,张淑琼留下遗嘱称,将所有财产留给生前对自己好的人。

  大家一致认为,老人的四外甥女林淑芳是对老人最好的人。于是,家人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林淑芳对老人最好,应该获得老人的全部遗产。同时,林淑芳的街坊邻居们也证明,林淑芳是对张淑琼老人最好的人。

  带着亲戚和街坊邻居的证明,林淑芳来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够裁定姨妈张淑琼的遗产归自己所有。然而,法院考虑到遗嘱中没有指明财产继承人是谁,如果受理此案会有争议,所以未受理案件。与此同时,张云平得知老人过世的消息后,也找上门来,声称老人遗产中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为此他要主张自己的权利。

  张淑琼的遗产,究竟应该怎么分?

  上海徐勤律师事务所邹合强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律还规定,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就本案而言,张淑琼家庭其实先后发生了两次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作出分析。  首先,2001年张淑琼的老伴因病去世时,张淑琼夫妇的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张淑琼老伴的一半财产份额,依法应由张淑琼和当时尚未解除抚养关系的张云平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各自分得50%。换句话说,养子张云平有权分得张淑琼夫妇家庭共有财产的25%。但张淑琼母子当年没有对张淑琼老伴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张淑琼后来所立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包含了应属于张云平的财产份额。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所以,张淑琼过世时,张云平确实有权要求取得本属于他的25%的财产份额。

  其次,尽管张淑琼的外甥女依法并不属于其法定继承人,但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在张淑琼过世后,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外甥女林淑芳确属 “对张淑琼最好的人”,她就有权按照张淑琼本人所留遗嘱的要求,取得张淑琼的全部遗产,也即张淑琼夫妇家庭共有财产75%的份额。

  邹合强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法律同时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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